國外法院判決離婚后,國內的身份和財產關系該如何處理?
2023-08-08 10:08:10 | 來源:法務網 |
2023-08-08 10:08:10 | 來源:法務網 |
中國公民因為工作或學習等原因定居國外或者移民這一現象并不鮮見。定居國外或者移民的群體因為投資和置業(yè)都在當地,因此離婚訴訟在當地法院進行也實屬合理。但問題是,一國法院依照其本國法律作出的離婚判決只在其本國范圍內有效,該判決的效力不會及于域外其他國家。那么,已經定居國外或者移民的夫妻,國外法院已經作出離婚判決,但是雙方在國內還有身份或財產上的牽連,他們該如何處理國內的身份關系與財產關系呢?
一、我國法院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承認
(資料圖)
我國法院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進行承認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二:雙邊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guī)定》。
如果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訂立有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則按照相關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的規(guī)定向我國法院申請承認所在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當事人可以在外交部網站中查詢所在國是否與我國訂立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也可以請律師協(xié)助處理。
如果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沒有簽訂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guī)定》向法院申請承認所在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了五種不予承認的情形,分別是:(一)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三)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四)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五)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需要說明的是,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不是當然地被我國法院所承認,而是需要當事人向法院進行申請。
二、我國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yǎng)方面判決的承認執(zhí)行,不適用本規(guī)定”。由此得出,如果當事人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guī)定》向我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則我國法院僅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解除婚姻關系部分,對于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不予承認。前述結論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就是如果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簽訂有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則我國法院對于離婚判決的承認范圍可能就不再局限于解除夫妻婚姻關系。
三、國內財產分割問題的解決路徑
向我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主要是為了解決夫妻雙方的身份關系問題。對于夫妻二人在國內的財產關系,要如何處理呢?一般而言,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方式一:我國法院承認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后,當事人再在中國法院提出離婚后財產糾紛之訴。離婚后財產糾紛之訴必須在我國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之后才能提起。當事人如果選擇此種方式處理在我國境內的資產,需要對整個訴訟時長有充分的時間準備。
方式二:如果我國法院沒有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或者當事人并未向中國法院提出承認申請,當事人可以直接在國內提出離婚訴訟,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由于我國法院并未承認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因此我國法律仍將雙方當事人視為夫妻,在國內起訴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離婚訴訟的應有之義。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較為特殊,即當事人在結婚時是中國公民,但離婚時或者離婚后取得了外國國籍。如果只有一方取得了外國國籍,一方仍為中國公民,則仍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要求向國內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當事人至少一方是中國公民。如果夫妻雙方都已經取得了外國國籍,則不必再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若仍需要處理在國內的資產,請聯系律師協(xié)助處理。
當事人定居國外或者移民國外,并不必須要向國內法院申請承認國外法院離婚判決。只有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來仍有可能與我國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發(fā)生身份或財產等關聯時,才需要進行特別處理,以免因為國內的夫妻關系尚未解除而發(fā)生不必要的糾紛。